編者按:畢業了,對于來自農村的大學生來說,面臨的最現實的兩個問題就是“住哪里”和“去哪里工作”。一些人選擇留在城市,然而由于房價貴,囊中羞澀,為節省成本,只能“蟻居”在城市一隅。還有一些人期待早日簽下就業協議,踏入職場,卻不小心和用人單位產生了一些分歧。本期帶你了解畢業時,農村大學生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由于房價高、初始工資低等諸多原因,一些來自農村的大學畢業生留在城市工作以后,為了節省開支,往往只好選擇“蟻居”。在城鄉結合部,數人一起租住在狹小的房間,像螞蟻一樣過著群居生活,每天擠地鐵或公交車去很遠的地方上班。雖然這能夠讓他們以少量的租金換得一個居住空間,暫時解決燃眉之急,但其權益卻往往無從保障。
房東反悔 無奈退房
【案例】2015年8月4日,茍玉芳等16名農村大學生,一起被同一家公司聘用。為解決“低收入,高房租”的問題,大家不約而同地選擇了“蟻居”。于是由茍玉芳出面從李某處租到一套房屋,然后用木板等將60平方米的房屋,連同廚房、陽臺分成8份,并買來8張上下位床鋪。誰知,一切就緒之后,李某因為另有一對夫妻愿意出更高的租金,且租期長、更方便管理而表示反悔,要解除與茍玉芳等的租賃合同。被茍玉芳等人堅決拒絕后,李某提起了訴訟。出乎茍玉芳等意料的是,明明是李某出爾反爾,明明他們已交付房租并做好了入住準備,但法院卻仍支持了李某的請求。
【分析】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一方面,本案“蟻居”合同違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茍玉芳等人改變房間最小單位,將廚房、陽臺納入居住范圍,且人均面積只有3.75平方米,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面,本案“蟻居”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從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正因為本案的“蟻居”合同為法律所禁止,決定了李某雖出爾反爾但卻能夠得到支持。
約定不明 遭掃地出門
【案例】2015年8月10日,入職到同一家公司的李茹卉等14名大學生,為了省錢而決定“蟻居”。出于擔心房東嫌人多不肯出租,大家還推舉李茹卉一人出面承租,暫時對房東隱瞞真相,待將房租下,“生米煮成熟飯”后再說。李茹卉最終與房東朱某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李茹卉有任何違約行為,朱某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拒絕退回剩余房租。隨即,大家將均攤費用湊齊,統一由李茹卉交給了朱某。誰知,僅過去兩個月,朱某便以違約為由,將大家掃地出門。“合同中并沒有寫明不能‘蟻居’呀?”許多人似乎感到委屈。
【分析】的確,朱某可以解除合同、拒絕退回剩余房租。雖然合同中并沒有寫明不能“蟻居”,但也沒有寫明可以那么做,在此情況下,只能依據簽約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雙方的本意。而李茹卉只是一人出面承租,甚至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之中,故意向朱某隱瞞用于“蟻居”的目的,不僅意味著李茹卉存在過錯,也使得朱某有理由相信李茹卉只是用于自己一人居住或者不會超過適當的人數。即“蟻居”應當視為對約定的違反。而《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朱某有權依據約定行使權利。
鄰居抗議 被強制解散
【案例】2015年8月15日,先后入職到同一家公司的何沖沖等24名大學畢業生,在何沖沖的發起下,一致同意“蟻居”,并由何沖沖出面代表大家與房東邱某簽訂了租賃合同。大家將位于一處小區內142平方米(含房間、廚房、衛生間、陽臺)的套房,分隔成12間小房,每間小房放置一張上下位床鋪。由于大家入住之后人滿為患,導致半夜三更仍各種聲響不停,種種垃圾堆滿通道,甚至有人因憋不住還直接在樓梯上大小便,給左鄰右舍帶來了極大麻煩,乃至不得安寧。鄰居在經過抗議未果后,只好訴請法院要求解散“蟻居族”。而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鄰居們的訴訟請求。
【分析】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一方面,雖然鄰居并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但合同的履行卻與他們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房東邱某與“蟻居族”為了一己之私,損人利己,明顯屬于惡意串通。而《合同法》第52條第2項已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另一方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正因為“蟻居族”的行為給鄰居生活帶來了極大麻煩乃至不得安寧,決定了他們可以通過行使對應的民事權利來維權。
除了住宿問題,求職者更要注意一些不法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的求職心切和不懂“規矩”,侵犯自己的權益。
畢業證件被扣,有權拒絕
【案例】當茍麗秀來到一家公司應聘時,公司要求茍麗秀提交應屆大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說是以便對相應的學歷信息進行核對。可入職半年后,雖經多次催要,公司沒有歸還。原來,公司是為了防止茍麗秀跳槽。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分析】茍麗秀等人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與之對應,公司出于核對學歷信息的需要,要求茍麗秀提交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雖然不足為過,但其出于防止茍麗秀跳槽而為之,無疑當屬非法。
社會保險缺失,有權補辦
【案例】已經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個月的陳亞楠,發現公司并沒有為自己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甚至根本就沒有辦理的跡象。而面對陳亞楠的質疑,公司卻置之不理。陳亞楠該如何應對?
【分析】陳亞楠有權要求公司辦理。因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23條、第33條、第44條、第53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具有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法定義務。其中,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則應當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
(顏梅生)
摘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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