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園連打欠條 飼養員法庭討薪
胡占國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地建起農業觀光園,并聘請了張喜兵擔任飼養員,負責在農業園內小動物區照顧雞鴨等。2012年起,胡占國將農業園出租給王占合,張喜兵繼續留在園內擔任飼養員。雙方約定了每月的工資數額、管理范圍等,王占合每月如數將工資支付給張喜兵。
2013年6月21日,王占合突然停止向張喜兵支付工資。2014年4月24日,王占合為張喜兵出具了一張欠條,注明將把拖欠的10個月工資補發給張喜兵。這之后,王占合沒有再安排張喜兵去飼養園內的小動物區,而是讓他負責維護動物籠舍,每月工資2600元。然而張喜兵卻一直沒能如愿拿到被拖欠的工資,11月王占合又給張喜兵打了一張欠條。
經張喜兵多次催要,王占合最終支付給他2.1萬元工資,不再支付剩余工資。2015年底,張喜兵將王占合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資3.5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法官經審理認為,張喜兵向王占合提供了勞務,王占合應當支付相應勞務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張喜兵提交了王占合所出具的欠條,欠條上也寫明了拖欠款項為工資,證據確實。法院最終判決王占合給付張喜兵勞務費30950元,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
度假村外包業務 工人出事引糾紛
北京市房山區十渡鎮西河村旁開起了度假村,生意挺不錯。2012年4月30日,馬成昆和度假村簽訂《水面租賃協議》,約定馬成昆租賃度假村所在地大壩以上水面開展水上項目活動,度假村還負責向老馬提供一間庫房,老馬需要在經營中自掏腰包,添加水面安全設施。度假村還與馬成昆簽訂了《安全責任書》,注明馬成昆需要承擔的管理責任。
同年,房山區發生大汛,馬成昆召集同村楊明、侯立等3人與自己一起到水壩中段的水閘處提閘放水。在提閘過程中,由于水勢上漲過快,楊明、侯立和馬成昆被水沖走,楊明后被確認身亡。
親人遇難,到底誰該對這件事負責,楊明的家人將矛頭對準了度假村和馬成昆。審理過程中,楊明的哥哥楊亮等向法庭提交了視頻錄像光盤等證據,用以證明出事當天,度假村經營者鄭某曾指示馬成昆提閘的事,因此提出,度假村也該為事故負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楊明與馬成昆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同時,沒有證據證明楊明對損害后果發生存在過錯,故馬成昆作為接受楊明提供勞務的一方,應對楊明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農園宿舍內中毒 雇員起訴索賠償
趙某在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的一家農業種植中心租了部分土地,用于經營農家樂觀光園。2014年10月4日起,劉某到種植中心擔任伙房管理員,負責為游客做飯、打掃衛生、看管伙房物品等,月工資3000元。
2014年11月13日早上,劉某在觀光園宿舍內被發現一氧化碳中毒,經醫院診斷,劉某為一氧化碳中毒遲發腦病、腦梗死、高血壓病3級。劉某中毒后,農家樂觀光園的法定代表人趙某向劉某的丈夫轉賬支付了劉某的工資。隨后,劉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種植中心存在勞動關系,被裁決駁回。劉某對裁決不服,訴至法院。庭審中,劉某堅持稱其與種植中心存在勞動關系,與農家樂觀光園不存在勞動關系,要求種植中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昌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認可她是趙某招聘并由趙某向她支付了工資。趙某作為農家樂觀光園法定代表人也在庭審中提及,劉某是由他招聘到農家樂觀光園工作的。而劉某雖自稱為種植中心工作,但其提交的照片僅顯示為種植中心簡介,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與種植中心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劉某要求確認其與種植中心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建議:鄉村游經營者雇工 莫忘簽訂勞動合同
法官提醒,對于勞動者與某些農家樂等小微企業,甚至是個體工商戶之間的勞動爭議,勞動者應明確用工主體。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時,法院通常會考慮下列因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而要明確用工主體,最簡單易行的辦法就是在雇工時,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而眼下,不少農家樂經營者在雇用幫工時,常常依靠鄉親之間的口口相傳,忽略了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為勞務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高珊珊)
摘自《京郊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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