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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撫養子女勿陷誤區
時間: 來源:中國農村網 作者: 字號:【

  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子女,即使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父母對子女仍有監護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在農村很多地區,離婚父母卻多陷入誤區: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往往認為孩子隨誰生活,就是“給了誰”,與自己無關。而撫養孩子的一方,也將孩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為對方行使權利設置種種阻礙——

 

  誤區一  代替孩子放棄撫養費

  【案例】李花與王順僅僅相識數月便在父母催促下草草結婚。婚后,性格好強的李花對懦弱的丈夫感到不滿,決定起訴離婚。李花向法庭表示撫養女兒由自己一力承擔,王順也表示同意。法院經審查發現,李花作為農村婦女,僅靠農田收入顯然不足以支付女兒教育費、生活費等費用,故認定該協議無效。

  【說法】支付撫養費是離異父母對子女應履行的監護職責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是,出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會充分考慮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一方的經濟條件,如果其不能保證子女幸福生活、健康成長,法院對此種協議可以公力干預。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專門進行解釋:“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誤區二  “額外”費用,誰帶孩子誰承擔

  【案例】張某與妻子劉某離婚時,7歲的女兒瑩瑩隨母親生活,其父張某每月負擔撫育費500元。去年9月,瑩瑩患急性腎炎住院治療20多天,新農合報銷后醫療費仍有2.1萬元。劉某要求與張某分擔女兒的醫療費時,后者以已經組建新家庭為由予以拒絕。為此,劉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承擔醫療費1萬元。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同時,根據《意見》第18條規定,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本案中,孩子因病發生了大額醫療費用,平時被告給付的撫養費又遠遠不夠支付醫療費。因此,法院判決張某承擔女兒的部分醫療費用是恰當的。

  誤區三  拒絕原配偶看望孩子

  【案例】因丈夫孫紅軍有外遇,沈雪訴訟離婚。離婚后,沈雪為報復前夫,拒不執行判決書中規定的協助探視義務,甚至將兒子轉學到外地幼兒園,愛子心切的孫紅軍將沈雪告到法庭,要求強制執行探視權。經法院執行人員反復勸說無效后,沈雪被司法拘留5日。

  【說法】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既有利于單親子女健康成長,也維護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協助探視義務,依探視權人請求,法院有權對相關個人和單位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

  誤區四  帶養方可以任意更改孩子姓名

  【案例】王榮貴與李曉娜離婚后,6歲兒子王強隨李曉娜生活。一年后,李曉娜經人介紹與周某結婚。李曉娜便單方面擅自將孩子名字改為“周強”。王榮貴獲悉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責令李曉娜限期恢復王強姓氏。

  【說法】由于未成年子女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子女姓名設定權由父母基于監護權共同代為行使。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孩子的姓氏,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誤區五  孩子傷人誰看管誰負責

  【案例】李紅與胡志明2015年離婚,兒子隨胡志明生活。一天,兒子在學校與同學小明在課間打鬧,不慎致小明重傷,需支付2萬多元的醫療費。由于胡志明在家務農,經濟拮據,而李紅在外打工多年,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法院依法判決胡志明賠償小明5000元,李紅賠償小明15000元。

  【說法】《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編后: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各位離異父母應當摒棄“不成婚、便成仇”的錯誤思想,共同呵護孩子的稚嫩心靈,不要讓單親孩子失去完整家庭再失去來自父母雙方的骨肉親情。

  (王雪霜    張兆利   卜祥軍)

  摘自《農民日報》《農村大眾》

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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