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類疫苗全部集中采購
針對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來的第二類疫苗流通鏈條長、牟利空間大等問題,《決定》刪除了《條例》原有的關于藥品批發企業經批準可以經營疫苗的條款,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同時明確規定,疫苗的采購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平臺上集中采購,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生產企業采購后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此外,針對“掛靠走票”等隱蔽違法經營行為,《決定》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儲存、分發、供應、接收記錄,做到票、賬、貨、款一致。
疫苗運輸不得脫離冷鏈
針對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來的疫苗在儲存、運輸過程中因脫離冷鏈影響疫苗有效性的問題,《決定》進一步強化了疫苗全程冷鏈儲存、運輸等相關管理制度。
明確配送責任,第二類疫苗應由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給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由其委托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配送。
強化儲存、運輸的冷鏈要求, 疫苗儲存、運輸的全過程應當始終處于規定的溫度環境,不得脫離冷鏈,并定時監測、記錄溫度,按要求加貼溫度控制標簽。
增設接收環節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要儲存、運輸全過程的溫度監測記錄,發現無全過程溫度監測記錄或者溫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者購進,并應向藥品監督管理、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決定》在現有疫苗購銷、接種記錄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國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實施接種,應當記錄疫苗的品種、生產企業、最小包裝單位的識別信息、有效期、接種時間、實施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受種者等內容,接種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5年。
而對于預防接種的異常反應補償,《決定》在《條例》確立的第一類和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以期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借助保險機構的專業力量,科學、高效、中立地處理異常反應補償問題,提升預防接種補償工作的效率,并逐步提高補償水平,解除預防接種的“后顧之憂”,增強人民群眾對預防接種的信心。
違法購進疫苗可追刑責
為進一步懲治疫苗流通、預防接種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監管不力現象,《決定》加大了處罰及問責力度。
針對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等嚴重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增設給予責任人員5年至10年的禁業處罰。
增加規定未通過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購疫苗、未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為嚴格落實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
針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法購進第二類疫苗以及生產企業違法銷售第二類疫苗的行為,作了刑事責任的銜接規定。(代麗麗)
摘自《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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