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5月31日,陳某與江某經中間人介紹達成買賣牛的協議,約定陳某向江某購買3頭牛(包括母牛、公牛、小牛各1頭),價值1.6萬元。當天,陳某向江某支付定金1000元,并約定其余購牛款由中間人擔保支付。由于公牛性子較烈,當天陳某沒能牽走公牛,只牽走了母牛和小牛。于是,雙方又約定陳某在支付剩余1.5萬元購牛款后再牽走公牛。
6月2日上午8時許,江某來到陳某家中,要求其支付剩余的購牛款1.5萬元,并告知公牛狀況一切正常。陳某遂將剩余購牛款付給江某,但并未立刻去牽牛,公牛仍在江某處。6月2日上午11時許,江某給陳某打來電話,說公牛趴在田里不動了,好像有中毒跡象,要求陳某立刻前去查看。盡管陳某隨即找到獸醫前往查看,但第二天公牛還是死亡了。
陳某認為,江某并未把牛交給自己,牛死亡的風險應由江某承擔;江某則認為,陳某先支付定金且隨后又支付了全部購牛款,買賣交易已經完成,公牛是陳某自己不及時牽走,并非自己不交給他,因此自己不應承擔此損失。協商無果的陳某將江某訴至法院,要求江某返還已支付的購牛款中的公牛款5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向江某支付了全部購牛款后,并未牽走牛,公牛仍處于江某的占有、管理中。法院判決,被告江某返還公牛的購牛款4500元。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公牛是否已交付以及公牛中毒死亡的風險責任應由誰承擔。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此,認定公牛是否已經交付是判定公牛死亡風險承擔的關鍵。本案中,賣方江某尚未完成交付標的物公牛的義務,公牛意外死亡的風險仍應由其承擔。
(陳立烽 吳燕春)
摘自《農村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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