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元。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統計數據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以上新的日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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