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 巧用支付令
【案例】王某因做蔬菜販運生意向張某借款5萬元。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債務人以種種理由推諉。經向律師咨詢,張某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王某在收到法院簽發的支付令后,主動償還了欠款。
【說法】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的債務糾紛,同時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人提交支付令申請時,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并在申請書中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薪金的數量,以及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會在受理之日起15天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告訴債務人自收到該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給付申請人欠款本息以及交納案件受理費;如果債務人在這段時間內既沒有提出書面異議,又沒有履行支付令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相比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申請支付令的手續簡便、費用較低,當事人可以獨立完成,如果順利一個月內就能拿回欠款。
方法二 申請先予執行
【案例】唐某與某建筑公司曾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年底結算時,包工頭欠唐某工資共計3.5萬元。唐某支取工資時,包工頭以資金不到位為由一再推托不予支付。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當日,經原告申請,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對建筑工地的部分鋼筋予以查封變賣,變賣款先行支付原告的工資。
【說法】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申請先予執行的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行使權利具有緊迫性,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權利人一方提出申請,義務人一方有履行義務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從上述規定上可以看出,該制度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案件雖已受理,但尚未經法庭實體審判而作出裁定,責令義務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權利人履行義務,該裁定一經作出立即執行,其目的在于解決特定條件的當事人在生活和生產上的迫切需要。
方法三 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案例】方某將1.2萬元借給了朋友張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還款期限屆滿后,方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未果。無奈之下,方某來到公證處咨詢求助。公證員經審查,建議借貸雙方達成了新的借款協議,并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半年后,新的借款協議期滿,但張某仍未履約。為此,公證處根據方某的申請,依法出具了執行證書。方某持執行證書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很快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
【說法】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張兆利 王曉芹
(作者單位:山東省昌樂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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