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城市就業形勢變化和國家政策的傾斜,越來越多來自農村的大學生選擇了回鄉創業。然而,由于對勞動用工法律、企業管理知之甚少等原因,又使得他們不時會遭遇一些令人頭痛的糾紛。
股東就業 也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2015年7月1日,李麗虹、劉笑雨等四名大學同學通過貸款、尋求資助等多種途徑,各自籌資25萬元,回鄉開辦了一家公司,并由李麗虹擔任法定代表人,劉笑雨出任業務經理,月工資4000元。年底,劉笑雨以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雙倍工資。李麗虹則代表公司表示:你是公司原始股東和聯合創始人,且持25%的股份,公司根本無須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分析】李麗虹的觀點是錯誤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也就是說,公司與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替代。與之對應,一方面,劉笑雨是公司的股東之一,對公司負有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公司又是劉笑雨的用人單位,即劉笑雨是公司職工之一。正因為劉笑雨以公司職工的身份出現并領取工資,決定了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超時用工 計件也應支付加班工資
【案例】2015年7月10日,郭筱芳等3名同村大學生選擇回鄉創業,不僅成立了一家公司,而且招聘了李春蘭等6名員工。雖然合同約定大家實行計件工資,但因貨物供不應求,公司也不時要求延長工作時間。年底,面對李春蘭等索要加班工資,郭筱芳答復說:雖然你們加班屬實,但已領取更多的計件工資,自然無權再要求加班工資。
【分析】郭筱芳的觀點錯誤。《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因為李春蘭等在完成計件任務之后,仍被公司要求延時工作,公司也應支付加班工資。
解聘員工 隨心所欲應支付賠償金
【案例】大學畢業后,艾芩萍等3名同鄉開辦公司,邱某是該公司聘請的員工。2016年1月9 日,因邱某遲到10余分鐘,且經身為法定代表人的艾芩萍批評后,不僅拒不認錯,還與艾芩萍大吵了一架,艾芩萍一氣之下解雇了邱某。誰知,邱某隨即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公司對仲裁不服,提起訴訟,豈料法院也支持了邱某的請求。
【分析】公司解雇員工的做法的確違法,應當向邱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章中,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即一般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存在其他合法事由。公司基于邱某遲到10余分鐘、拒不認錯、與領導爭吵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不在其列,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該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邱某有權根據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承擔雙倍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顏梅生)
摘自《鄉鎮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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