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看到一家公司正在招收車間工人,待遇豐厚,但沒有明確具體崗位,也未說明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李先生進行了電話咨詢,也僅僅是被告知負責產品生產,具體不便透露,廠家還表示沒有多大技術含量,幾乎人人都能勝任。于是李先生沒有多想便前往應聘,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正式上班后,他才發現自己的崗位必須接觸多種有毒有害物質,公司之所以沒有說明,就是因為難以招聘到員工。由于換崗請求被公司否定,李先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賠償應聘的差旅費用、誤工工資等損失。請問:他能否離職并索要賠償?
【分析】公司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鑒于公司所招聘的崗位必須接觸多種有毒有害物質,而其在招聘廣告中未加說明,明顯是對上述規定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項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而其第38條第5項則明確賦予了勞動者對此類合同的解除權。另外,《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公司的欺騙行為導致李先生應聘的差旅費用、誤工工資等不必要損失,所以他可以依此向公司索要賠償。
摘自《致富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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