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駐村干部,最近發現有不少村民占用其耕地修建墳墓,或是在集體所有的林地里修建墓地,賣給城市居民,且墳墓間距很小,屢勸不改。村民聲稱只要村委會同意即可。請問,我國法律對修建墳墓有具體規定嗎?李慕明
答:我國對修建墳墓的規定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地出臺的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這些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
一是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殯葬設施必須經過批準。如《殯葬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二是對修建墳墓的地點作出限制性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墳;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墳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殯葬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第20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是對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作出規定。如《殯葬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第19條規定:“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是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如《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本報法律組)
摘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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