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有農村敬老院近3萬個,近250萬張床位,如何保障和維護入住老人的合法權益,值得關注。
護理等級雖有別
法定義務不能免
【案例】張老先生在敬老院洗澡時,不小心摔倒致身體大面積燙傷,后不治身亡。家屬將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項經濟損失20余萬元。院方辯稱,張老先生進院時簽訂的是“自理級別”的合同,洗澡并不是雙方約定服務項目,不應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敬老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張老先生的家屬各項經濟損失8萬余元。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納相關人員入住其處,安排并提供吃、住、護理等服務,具有明顯的社會性。因此,敬老院應負有對入住人員在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養老服務合同的“級別”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義務的條件。
護理義務未到位
敬老院部分擔責
【案例】80歲高齡的王老伯與敬老院簽訂老人入住協議書。協議約定護理級別為全護。一天凌晨,王老伯單獨上廁所時意外摔倒,導致骨折。后在保守治療中病情惡化不幸去世。事后,王老伯的家屬將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死者家屬各類損失2.85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評析】本案中,王老伯自愿入住養老,接受全護的服務。敬老院應提供攙扶上廁所、防止老人摔傷等護理。但王老伯獨自上廁所時摔倒,在沒有證據表明老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完全能夠認定敬老院未盡到相應的護理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基于上述事實,法院最終確定敬老院對死者家屬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具體承擔的責任比例為15%。
“發生意外概不負責”的
約定無效
【案例】何女士一日突然接到來自父親所在的敬老院的電話,稱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殺身亡。何女士認為敬老院應該對此事負責,遂將其告上法庭。敬老院辯稱,這是老人的自殺行為,屬于意外事件,在雙方的服務合同中早已明確約定不對該類事件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經審理,法院判決敬老院賠償原告人民幣2.9萬元。
【評析】這是一起以格式條款方式免除自身責任的服務合同糾紛。事實上,《合同法》為格式條款的制定設立了禁止性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法還特別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本案中“發生意外概不負責”的格式條款,顯然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和法律規定,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是無效的,不能成為敬老院的免責理由。
入住敬老院的注意事項
老人入住敬老院時,最重要的就是與敬老院簽訂書面協議,以此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口頭的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對于敬老院一方,接收的老人患有何種疾病以及家屬方如果隱瞞病情該如何處理,都應該在協議中具體載明。對于入院老人的身體檢查要有一定程序,要針對不同身體狀況的老人做具體劃分。如對于自理型、半自理型及無法自理型的老人,敬老院需提供不同類型的服務。對于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老人傷害的事項,養老機構還負有告知和警示的義務。
對于家屬一方,應事先對敬老院的資質等條件進行全方位的實地調查。例如,醫療護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無醫務室的應有與其簽約的專業醫院負責老人疾病的診治)的配備是否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設施配套是否符合規定,等等。同時,要將老人的具體情況如實告知敬老院,并將相關服務項目的要求明明白白地寫進協議中,如老人是否需要定期喂藥、是否根據特殊需要或遵醫囑合理配餐、是否需要心理疏導、是否需要24小時專人陪護等,都應詳細清楚地約定,以保證老人得到周到、細致的服務。
(張兆利 郭增良)
摘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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