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又同時與另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算不算雙重勞動關系?待崗期間,又與另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勞動關系咋算?白天在一家企業工作,晚上到另一家打零工,這勞動關系咋認定?我國法律是否支持雙重勞動關系,他們的勞動權益如何保證?
單位原因辭退
經濟補償怎么給
【案例】錢某是一工廠的操作員,上一天一宿班后休息一天一宿,每月工資不足三千。去產能時,錢某的愛人胡某轉崗去社區當了一名清潔工,工資降為不足兩千。此時正逢讀高中的孩子考入了大學,全家每月不足五千元的收入就有些不夠用了。為此,錢某經朋友介紹利用二班之間的一天休息時間去一裝卸公司當了裝卸工。廠里知道他的情況,因去裝卸公司當裝卸工沒有影響他在工廠的工作,也就沒有制止。前不久,錢某所在工廠領導班子調整,實行人員重組,廠方裁人與錢某解除了勞動合同。錢某提出經濟補償問題,廠方新上任的領導以他一個人與兩個單位簽合同,同時存在兩個勞動關系,后一個勞動合同簽訂后,前一個勞動關系自然解除為由予以拒絕。
【分析】新上任廠領導的說法是錯誤的,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對錢某這類建立雙重勞動關系,簽訂兩個勞動合同是持認可態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中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這也可以看出,從司法解釋的角度法律對于雙重勞動關系也是持認可態度的。按照《勞動法》第2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等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應該給,但不能重發。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員工待崗
“五險一金”停繳怎么辦
【案例】張某所在的造紙廠因環境污染動遷改造,工人全部待崗。因全家靠張某的工資維持生活,張某又找到一建筑公司當了一名建筑工人。工作了一段時間后,他發現,待崗后,他的名字雖然掛在造紙廠那里,可因造紙廠停產,資金困難,待崗后一直沒有給他繳“五險一金”。新用人單位建筑公司,因他是待崗的也沒有給他繳。為此他提出新用人單位應從用工之日起給其繳納相關費用,新用人單位以其是有單位的人為由予以拒絕。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國家對勞動者中的一些特殊群體雙重勞動關系的合法性是認可的。《社會保險法》在第58條、第60條、第63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待崗工人,待崗后“五險一金”原單位停繳,就職的新單位應當為其續繳。
早晚班不同單位
“五險一金”怎么算
【案例】在城里打工的蔡某,為了孩子的前程,把即將上高中的兒子及妻子接到了城里。由于妻子沒有工作,家里生活較為拮據,蔡某又找了個歌廳保安的工作,白天在公司上白班,晚上在歌廳上夜班。三個月后,三個酒后無票闖門的青年與蔡某發生沖突將其打傷,傷人后肇事者逃走。他白天上班的公司因效益下滑已數月沒有給他繳納“五險一金”。他問這后一上夜班的單位,應否對他的工傷負責,應否分擔他的一些“五險一金”繳費?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屬于勞動法規定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蔡某晚上在歌舞廳的用工應屬于非全日制用工。《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23條、第33條規定: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養老、醫療,保險費用要由自己繳納,非全日制用工單位沒有為人分擔養老等保險繳費的責任,但工傷保險是要繳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第3條中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蔡某在歌舞廳工作發生的工傷應由歌舞廳承擔賠償責任。
(王景龍 石井川 常 亮)
摘自《農村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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