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5種形式。公證遺囑是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所作的證明。其優點有三:一是法律效力優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在《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中,前四種形式的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在立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應以立遺囑人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二是能夠保證當事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在遺囑公證過程中,一般由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三是有利于遺囑的保密和履行。辦理公證遺囑過程中,公證員既是公證人,又是現場見證人,還可以是遺囑的保管人,可以確保遺囑機密,從而使遺囑的內容得到及時、公正的履行。摘自《農民日報》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