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因未經許可而收購和經營玉米的案件判罰值得農民朋友了解和借鑒——
【案例】李某是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一名農民。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李某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非法收購玉米。李某將非法收購的玉米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非法賺取利潤。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李某的違法行為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最近,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非法經營玉米收購,數額達到21萬余元,數量較大,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考慮量刑情節后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提醒】 臨河區人民法院法官張利軍說,小麥、玉米等糧食是涉及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資源,國家在收購、買賣等各環節均規定有嚴格的專營制度,凡涉及基礎糧食或農資收購、批發等經營行為的,一定要取得相關部門許可。
張利軍說,此案給廣大農戶敲響了一記警鐘。農民利用農閑搞多種經營值得鼓勵,但對自己不熟悉的投資領域,特別是一些涉及特許經營的農副產品,一定要提前到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以防因不當的經營行為給自己造成嚴重損失和后果。
來源:新華社
法規鏈接
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前款規定的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第九條 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8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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