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錯誤地認為:雖然電動車不同于自行車,但也不同于摩托車,應該不屬于機動車,不涉及醉駕問題。其實不然,最近,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駕電動車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今年2月28日晚上9時許,鄭某駕駛一輛電動四輪車在平原縣城南環一路口由東往西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轎車發生了碰撞、剮擦,雙方都沒有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后,轎車司機辛某主動拿出200元、提出“私了”,而鄭某嫌對方賠償太少,便主動打電話報警。讓鄭某沒有料想到的是,趕到事故現場后的交警在了解情況時,發現報警人鄭某渾身酒氣,便對其進行了酒精檢測,發現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194.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隨即,警方對其依法刑事拘留。后交管部門對鄭某的電動四輪車進行了鑒定,認為符合機動車特征,應屬機動車。
平原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符合機動車特征,故認定為機動車。鄭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鄭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了如上判決。
“萬萬沒想到,自己只是喝了酒騎著小電動,就被判定醉駕,不僅要罰錢還要判刑。”宣判后,鄭某對自己醉駕電動車的行為后悔不已。由于他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告人鄭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是否屬于機動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根據1999年國家輕工業局制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無論三輪、四輪電動車,還是兩輪電動車,只要整車重量超過40千克,最高時速達到每小時20公里的,并有腳踏騎行等功能,都屬于機動車范疇。
法官提醒:在駕駛各類電動車輛上路時,一定要注意不要飲酒,更不能醉酒駕駛,否則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徐 鵬 鄭春筍 劉英軍)摘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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