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珍珍因親屬過生日,向曾是同學的汪華玉訂購了一束鮮花,廖珍珍對花束拍照,并在微信上與朋友分享。這引起了作為法式花藝師汪華玉的不滿。廖珍珍將花束照片在朋友圈刪除,并向汪華玉道歉。因雙方對賠償一事未達一致,汪華玉訴至法院。
汪華玉在案件審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藝師證、雜志采訪頁、網絡報道截圖、微博截圖等,證明其為專業的花藝師,在業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法院認為,汪華玉對于作品的創作性,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的選擇等方面進行了闡釋,而廖珍珍雖然認為其與普通花束無異,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從廖珍珍購買花束的事實本身來看,也說明其對汪華玉制作花束在主觀上認可。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法院認為涉案花束具備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予以復制,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同時認為,廖珍珍將涉案花束拍照后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傳播范圍有限,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并且主觀上沒有惡意,也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客觀上并未給汪華玉造成不良影響。法院判決駁回了汪華玉的訴訟請求。
(徐 鵬 王繼學) 摘自《農村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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