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近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摘自人社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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