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上午,司機項某駕駛網約車在約定地點接乘客張先生。張先生左腳踏上車,右腳還在地面,項某便發動汽車前行,碾壓到張先生的右腳,致使張先生外踝骨裂。經交警大隊認定,項某負這起事故全責。張先生受傷后共花費醫療費2304余元。項某的這輛事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先生將項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4.1萬余元。保險公司以私家車改變用途、乘客不屬于第三者為由,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強險是強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讓保險人來承擔、分攤社會風險,并以該強制性的責任保險,保障機動車肇事責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以分散投保人承擔責任的風險。
若將網約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排除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之外,則網約車車輛受害人獲得交強險救濟的概率將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強險的目的也將難以實現,這顯然不符合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故網約車事故造成第三者傷害,交強險的承保人應當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履行理賠責任。經核定,張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08萬元。項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和駕駛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的交強險理賠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先生1.08萬元。
(周瑞平 史國慶)
摘自《農村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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