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大量農民進城務工,使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成為農村外出務工家庭生活的“新常態”。夫妻兩地分居使夫妻關系變得脆弱,家庭結構不再穩固。農民工結伴而行,在城市中互相取暖,甚至出現“臨時夫妻”等社會現象。外出務工人員的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影響著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那么,外出務工遭婚變應該如何維權呢?
明確出軌種類 提出損害賠償
【案例】李某是一位海外勞務派遣人員,大部分時間都在國外打工。其丈夫黃某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后來搬到一起居住。李某回家后向其所住社區停車場和治安管理員取證,采集到二人長期一起出入的證據,證明其行為舉止在外人看來就是夫妻。李某起訴離婚,并向過錯方黃某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定黃某的行為構成了《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過錯方被告向無過錯方原告支付離婚精神損害賠償6萬元。
【分析】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存在“與婚外異性同居”的取證難度往往較大。本案中,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音視頻資料和證人證言,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證明被告白天與該女子一起外出,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決。那么,何種情形算是出軌呢?目前,我國法律主要規定了通奸、同居、重婚三種夫妻不忠行為。1.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通奸其實并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過錯賠償責任的行為,但是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奸一方適當少分財產。2.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3.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有上述行為。構成重婚罪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主張損害賠償。
知曉取證范圍 取得有效證據
【案例】小夏與丈夫江某均是在城里打拼的農民工。江某工作期間認識一女子王某,并交往過密,二人經常通過微信聊天,江某將聊天記錄拷貝在電腦上,后被小夏獲取并打印出來。之后,小夏以此為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以其夫存在過錯為由,要求他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江某否認自己有婚外情,不同意離婚。最終,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發生婚外情的事實,且夫妻之間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
【分析】微信聊天記錄在證據分類上屬于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證明力弱于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法院對該類證據的采信非常慎重,一般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本案中,小夏僅憑手中的聊天記錄并不能確定聊天人身份等信息,因為在網上調侃、曖昧聊天的人,在現實生活中不一定會發生曖昧關系。同樣,在日常生活中,異性朋友挽手、搭肩等“親密”合影也屬于正常范疇,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并不必然推定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而真正取得并非易事。鑒于“孤證難證”的采信原則,當事人應當從以下方面入手,收集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1.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旅游合影等各種照片。2.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談話中過錯方承認與他人的不正當關系等。3.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視頻資料。4.配偶與第三者之間存在婚外情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QQ聊天記錄,包括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有關婚外情的短信聯系等,必要時可申辦證據保全公證加以固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5.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并書寫的保證書、悔過書,一起租房合同、物業和水電費憑據,開房記錄,互贈的禮物,村(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書面材料。6.周圍鄰居、親戚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掌握取證技巧 理性維護權益
【案例】青年農民王某偶然間發現其妻正在旅館與他人約會,便以“捉奸”為名,叫上好友馬某、侯某,對與其妻同處旅館房間內的李某進行毆打,同時以報警和告知其家人相威脅,迫使李某從銀行取款1.6萬元現金賠償“擺平”此事。為繼續向李某索要錢財,王某伙同馬某等人將李某轉移至另一旅店內,商定讓李某再拿出8萬元錢最終“私了”,后因李某的朋友報警而未得逞。案發后,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發現其妻有出軌的嫌疑,不是運用理性合法的方式維權,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拘禁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被告人王某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主動悔罪,法院酌情從輕予以處罰。
本案中王某等人的教訓警示人們,在收集婚外情證據時,一定要講究方式方法,具體注意以下四點:1.注意證據內容的關聯性,即能夠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對于因“出軌”問題解除婚姻關系的把握是,夫妻一方是否違反了恪守貞操之純潔性的義務,具體指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如果當事人只能提供曖昧舉動的照片或錄像,則不能斷定“感情破裂”進而判決離婚。2.取證方式應適當。證據的合法性認定關鍵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據此,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取證不具有合法性;在自己家里取證可以,但取證過程中不能對第三人進行傷害,否則構成侵權;可以在自己家中安裝監控設備,或在公共場所拍攝倆人活動照片。如果在他人辦公室、住宅或旅店安裝偷拍監聽設備則不具備合法性,證據亦會因為違法獲取而被排除,還可能因侵犯第三方權利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要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只有手機通話記錄、短信、郵件等記錄有“不忠”內容的證據,難以證明對方出軌。如果沒有直接證據,就要注意搜集音視頻資料、兩人多次出入賓館、旅店的開房記錄,結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形成嚴謹完整的間接證據鏈。4.適當借助公權。比如發現配偶與第三者在賓館開了房,就應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介入制作詢問筆錄。這樣不僅會保障自身人身安全,還能避免引發其他侵權責任。
(陶玉榮 張兆利)
摘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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