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楊某在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處工地施工時不慎鋸傷左手大拇指,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拇指創面”,單位為楊某支付了16000元的醫療費。時隔一年后,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約定單位一次性另行賠償4000元。不久,楊某向通州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之后,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又做出勞動能力鑒定,楊某為工傷九級傷殘。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楊某與建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建筑公司需支付楊某工傷保險待遇14.6萬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結果,遂向通州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建筑公司未依法為楊某辦理工傷保險,故其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支付楊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書是在楊某受傷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協議約定的賠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故建筑公司應該補足差額部分。根據楊某工傷待遇的相關計算標準,扣減建筑公司已支付楊某的16000元醫療費,建筑公司還應支付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14.6萬元。建筑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錢泊霖介紹,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做出前,與勞動者達成工傷賠償協議,若該協議的賠償款項顯著低于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一般應認為是顯失公平的協議。本案中,雙方在工傷認定前達成的一次性賠償4000元的協議和工傷九級的鑒定結論相比較,足可以看出該協議賠償的金額遠遠低于其依法應獲賠的金額,故該協議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
(顧建兵 李 慧)
摘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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