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秀英與丈夫婚后不久,丈夫以自己的名義在淘寶網注冊了一家網店。她在一年后也辭去了工作,和丈夫一起經營。如今兩人面臨離婚,丈夫認為網店只能由其經營,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性利益也只能歸他;周秀英則認為除網店經營的收益、庫存之外,網店本身也具備一定的價值,這些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不僅有權分割,而且也享有對網店的經營權。請問:她的理由對嗎?
【分析】周秀英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網店實體財產主要為兩部分,即用于交易的存貨和賬戶上的存款。前者是有體物,后者雖為虛擬賬戶上的財產,但卻不是虛擬財產,隨時可以等值變現(xiàn),實質是貨幣款項,毫無疑問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征,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載體,可以進行實實在在的分割。另一方面,淘寶網規(guī)則中規(guī)定,網店只能由實名注冊認證的店主經營,除非有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寶的同意,否則賬戶(會員名)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或繼承(與賬戶相關的財產權益除外)。即鑒于實名注冊、認證的網店具有人身依附性,原則上的確不能轉讓。但這并非鐵板一塊,因為店主注冊網店,是為了形成區(qū)別于其他網店的一種符號、一個經營品牌。它雖然存在于虛擬世界,但卻能給店主帶來利潤,是一個開展持續(xù)經營、取得投資回報的重要商業(yè)載體。經過長期合法經營,網店具有財產屬性。
此情況下,無論登記何人為店主,網店本身都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相關權益為夫妻共同共有,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出現(xiàn)婚變,只要有著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裁定”,網店的經營權同樣可以分割。在不違反互聯(lián)網交易規(guī)則的前提下,夫妻可以根據(jù)協(xié)商分割網店,也可以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網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夫妻無法達成協(xié)議,法院應當本著尊重注冊者,考慮經營投入更多、經營更有經驗者優(yōu)先等因素作出處理,并讓對方得到應有的補償。
(廖春梅)
摘自《農村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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