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某和李某,分別是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新莊集鄉康莊村、紅寺堡鎮振興社區人,2015年9月自愿報名應征,經體檢政審合格后被批準入伍。然而到部隊后,由于不適應嚴格正規的軍事化管理和訓練生活,兩人多次向部隊遞交離隊申請,明確表態拒服兵役。部隊各級領導、區征兵辦與鄉鎮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多次勸導無果,拒絕繼續留隊服役,態度極其消極,甚至采取極端行為相要挾,所在部隊依法規按思想退兵做出處理。
2016年7月28日,紅寺堡區征兵辦公室高度重視此事,認為這兩名青年的行為已違反了《兵役法》,是一起嚴重的應征公民拒服兵役的違法行為。依據《兵役法》等法律法規,決定給予每人一次性經濟處罰3萬元、5年內不得將其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3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3年內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入學升學或轉學手續、3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3年內金融社保部門禁止向其提供各種貸款業務等處罰。
摘自中國青年網
法條鏈接 《兵役法》第61條中規定,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征兵工作條例》第53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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