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農民問:早些年,父母找人寫了分家單:大兒子的房子歸大兒子,老房子產權歸我們、老人有居住權,自留地給了大兒子;哥倆給老人生活費、醫藥費,老人無自理能力時由兩個兒子輪流照顧,老人去世后財產由哥倆均分。分家單有2個證人的名字,另外還有我公公、大伯哥、我老公的簽字,一式三份。請問這樣的分家單有效嗎?關于承包地和自留地,是老人說怎么分就怎么分嗎?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理:分家古稱“分關”,指在兄弟之間以及兄弟與父母之間對財產、債務及其它權利、義務的分配,在農村,女兒一般不參與分家。分家時產生的產權清單稱為“分關書”,又稱“分家單”或“撥單”。分家現象產生的社會背景是中國人家庭大、子女多的現實。
問題一:在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分配上,只要家庭內部成員協商一致就可以嗎?
答:從法律性質上講,農村自留地等同于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對農戶承包的土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包括對農戶使用的宅基地也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但對農戶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頒發過任何使用證書,農戶之間容易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
而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之內,家庭內部成員協商一致進行處置分配,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二:家庭承包責任田的原則是30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可是在家庭內部,原來是4個人的地,現在因為人口增加了,分家時候該怎么分?新增人口能否參與分配?
答:20世紀90年代初、中期進行的第二輪承包將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延長至30年。這是一個相當長的周期,所以會出現分完地后出生的孩子沒有土地耕種的問題。
這個問題原則上需要家庭內部來進行調劑。因為總的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如果出現分家的情況,應當在家庭內部進行協商,在承包期內自行劃分,在承包期滿后重新進行分割。
問題三:在農村,大兒子能單獨申請宅基地,小兒子批不了、只能跟老人一起住。這種情況下,是不是默認老人的宅基地以后應該由小兒子繼承?遇到拆遷補償時,大兒子還能來分錢嗎?
答:如果不進行分戶,是有可能批不了宅基地的。這種情況下是否默認老人的宅基地歸小兒子繼承,是不好確定的,應具體分析。比如,是不是有進行申請批宅基地而沒有進行批準的情況。另外,宅基地是不能直接繼承的,因為它的權利屬性是歸集體所有的,最多只能取得使用權。
老大能否在拆遷時獲得補償,還要看當時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是誰。如果確定為弟弟使用,老大是不能獲得補償的。
問題四:分家單是否需要家里所有相關利益人簽字?
答:分家析產是我國傳統社會中一個重要的家庭現象。分家泛指分家后形成新的家庭,而“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首先應該確認分家析產的協議性質,將其視為是家庭成員意思表示的統一體,是多方法律行為,是應該尊重全體家庭成員的意思自治。同時,這種意思自治不能違背繼承法律的規定。
所以,分家單至少要經過有權利處分的人員簽字,因為有可能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
問題五:分家單是否需要證明人?
答:證明人在法律規定上來看屬于證人。分家單是處分家庭內部財產的協議,只要是處分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沒有證明人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在實務當中,確實存在著分家單的形式、內容、書寫等達不到可以直接認定事實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證明人,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裁判。所以,從預防發生糾紛的情況來看,最好盡量完備一些。
提示:分家單不能和贍養義務掛鉤
分家單最大的風險不在于對于財產的處理分配,而是很多農村老人為了防止兒女因贍養發生糾紛早早寫下,而且在分家單里把贍養責任也給“分”了,哪個子女得多少家產要和盡多少贍養義務掛鉤。在此提示大家,關于贍養責任的劃分是與法律相悖的,而且這樣的約定反而增加了兒女間的糾紛,甚至為訴訟埋下隱患,老人們避免贍養糾紛的心思也白費了。所以,千萬別把分家單和贍養責任掛上鉤,在分家單中“分老人”并不利于老人贍養。一句話,家產可以分,親情不能分!
摘自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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