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與張某系安徽省懷寧縣相鄰兩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2015年上半年,張某在網上發布信息,出售其取得的面積175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屋(房屋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同年9月,租住在該安置房附近的何某,從網上看到該套房屋售價25萬元的信息后,聯系張某現場查看了房屋,雙方磋商購買;張某同時告知何某此房屋為回遷安置房,沒有房產證書和土地證書。雙方最后商定,何某向張某支付定金3萬元,張某在出具的收條上注明:余款付清,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此后不久,因何某主張余款為19萬元,而張某則主張余款為24萬元,雙方最終因房屋價款達不成一致意見,而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2016年9月,何某要求張某返還定金,張某認為何某耽誤了其賣房時機,致其遭受損失而不同意返還,何某在與張某多次協商不成后起訴到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張某在網上發布信息發出要約,向不限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公眾公開出售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的回遷安置房屋,對本案糾紛的產生具有過錯。雙方未就房屋價款達成一致,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且因涉案房屋土地為集體所有,致雙方房屋買賣目的自始不能實現,張某繼續占有何某預付定金的依據已喪失,應予返還。何某明知涉案房屋為回遷安置房,沒有房產證書和土地證書,仍然向張某作出購買要約,對糾紛發生也有一定過錯,對其要求張某賠償利息損失不予支持。法院在調解無效后依法作出判決。
張某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自覺履行了義務,何某終于收回了多次催要未果的3萬元定金。
(吳傳久)
摘自《農業科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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