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產品維修作為入職門檻低、技術含量高、工作環境好、薪酬待遇優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吸收了大量農民工就業。但由于品牌生產廠家與維修站代理商就維修工的管理存在交叉環節,維修工的管理隸屬較為模糊,因此勞動關系主體確認問題亟須重視。
王某2001年進入LG電子維修勁松分站從事電子售后維修。入職后,按照要求,王某與維修站其他職工均統一佩戴工牌,穿著工服,使用LG的APP系統接收維修訂單,每月銀行轉賬發放工資。王某感覺自己是LG公司員工,但讓王某感到奇怪的是,入職十余年,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銀行卡中顯示的工資發放主體先后系兩家維修站,并非LG公司;每次為客戶出具維修單加蓋的是維修站的印章,LG的APP中顯示王某系維修站工程師。為此,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LG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由于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是人身的依附性和管理的隸屬性,可以依法認定。王某入職后在勁松維修站工作,接受維修站的監督、管理和指揮,由維修站發放工資,手機APP顯示其系維修站工程師,對外為客戶出具的維修單上亦加蓋維修站印章。LG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其與維修站簽訂的《委托服務合同書》顯示LG公司委托維修站代理商為LG產品提供維修服務并支付委托服務費用,維修站按照合同要求為LG公司提供服務,工服、工牌、APP等均系合同中對于授權經營的要求。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內容雖然是從事LG電子產品維修,但其勞動關系主體系維修站而非LG公司。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對于上述問題,法官提醒:
一、應聘時詳細了解用人主體。職工在入職招聘時應仔細詢問招聘人員,全面了解用人單位的主體資質、運營模式、經營狀況、勞動制度。對于表示由品牌廠家直接招聘、接受其管理并由其直接發放勞動報酬的,依法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晰勞動權利義務;對于由維修站代理商作為用人單位聘用維修工的,要求了解實際用人單位及其經營主體狀況。
二、發生勞動爭議時積極維權。職工應強化法制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隨時關注工資發放和社保繳納主體變動情況,發現維修站代理商變更、層層代理等情況,積極主動與單位溝通解決;對于惡意欠薪、不繳納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不法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必要時及時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邢軍 黃丹)摘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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