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農藥管理條例》是2001年修訂的。為了更加合理地開展農藥管理,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最近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其中有8大重要調整:
1.調整農藥管理體制。《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違法行為處罰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2.取消農藥臨時登記。
3.實施農藥生產許可。《修訂草案》明確由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實施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4.實施農藥經營許可。《修訂草案》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部門實施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已取得經營許可的農藥經營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免予辦理經營許可證。
5.明確使用者義務。《修訂草案》對農藥使用者義務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等。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明確農業部門提供免費技術培訓、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指導輪換使用農藥等職責。規定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
6.建立質量可追溯制度。包括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要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7.健全召回、退出機制。
8.加大違法處罰力度。《修訂草案》明確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摘自《中國食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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