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雙11”期間,很多快遞公司都高薪求快遞員,35歲的王大姐在網站上看到某快遞公司的招聘啟事,便去參加了面試,面試通過后提交了體檢報告和健康證明。但最終,快遞公司以“只招男性”為由拒絕和王大姐簽合同。王大姐覺得公司這是性別歧視,自己可以勝任快遞員的工作,便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招快遞員拒用女性是否違法,怎么看職場上的“性別歧視”?
答:一般情況下,快遞員是付出體力更多的工作,在某種程度上更適合男性。但是本案中,快遞公司以王大姐是女性為由拒絕招收是違法的。
性別歧視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同時,《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但是,本案中快遞員崗位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女性禁忌的勞動。
(北京漢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穎慧)
來源:中國鄉村之聲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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