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戶口在江西的農民工張錫秀,從2014年8月起,一直在山東的一家公司打工,并由公司為其在山東辦理了工傷保險。2016年6月7日,張錫秀因乘坐公司的小車出差遭遇交通事故,落下四級傷殘。鑒于公司所在地距離自己家路途遙遠,傷殘后的自己也來往不便,張錫秀曾要求工傷保險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但被工傷保險機構拒絕,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已明確指出,四級傷殘津貼應依據本人工資的75%“按月支付”,直至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張錫秀的不便雖然客觀存在,但因與條例相違,也只能是無能為力。
【分析】張錫秀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對傷殘津貼的獲取方式具有選擇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與之對應,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在張錫秀已選擇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的情況下,工傷保險機構理應按照有利于張錫秀的原則提供便利。
(顏梅生)
摘自《農村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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