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村委會沒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組織機構代碼,就沒法簽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能給村委會一個法人身份。”這是來自寧夏銀川興慶區大興鎮新水橋村村支書王紹利的呼聲。
近年來,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會在很多經濟活動中無所適從。
針對這些情況,《民法總則》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其中就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認為,在《民法總則》中賦予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于進一步確定其權、責、利,切實解決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幫助他們更好開展經濟民事活動。
摘自《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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