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發生在全國各地的彩禮糾紛,只是管中窺豹的典型案例,也足以引人思考和借鑒。
人們對生活水平的要求在提高,促使彩禮的金額不斷增加,目前平均金額已超過10萬元,最高的近百萬元。這是筆不小的數目,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不愿意“損失”這筆錢。
男女雙方缺乏了解,為產生彩禮糾紛埋下隱患。據統計,近7成的彩禮糾紛,男女雙方是通過媒人介紹的,從相識到訂婚平均只有6個月。年輕人婚前同居和閃婚閃離,讓彩禮糾紛變得更加復雜。
婚姻法并沒有關于婚約彩禮的相關規定。對此,普通人可能會認為,這是婚姻法的一項遺漏。其實不然,沒有規定就表明法律的態度是否定的。法律提倡婚事從簡,鼓勵自愿合法締結婚姻。
法律雖然有倡導,但現實中的習俗卻不易改變。如果男女雙方因為彩禮產生糾紛,法律不管,而是靠自己來解決,很可能會越鬧越嚴重,不利于社會和諧。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針對彩禮做出原則性規定:給付了彩禮后,雙方沒有結婚的、結了婚卻沒有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這是高度概括性的規定,不可能涵蓋所有的情況,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余地。
現在的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對有些家庭來說成為沉重的負擔,這就失去了本意。彩禮作為禮節和民俗,法律沒有禁止,但千萬不能過度。
孟祥亭 浙江慈溪市法院法官
摘自《中國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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