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春節,某制衣公司因生產需要,安排孫某等10名員工春節3天加班。大年初一那天,公司給孫某等人每人發了300元的“紅包”。春節假期結束后,公司通知孫某等人可以自行選擇時間補休,孫某等人不愿意補休,要求公司支付三倍工資的加班費。公司則稱:安排補休是《勞動法》規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經給加班員工發過“紅包”,那就是加班費。后在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敦促下,孫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資。
【點評】 職工春節期間堅守生產一線加班,放棄與家人歡聚同樂,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而不能以安排補休來規避加班費,也不能以“紅包”來代替。因為“紅包”和加班費完全是兩回事,前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一種肯定和褒獎,類似獎金,給多給少全憑自愿,并無硬性標準;而后者是對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和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計算方法,理應專門支付。本案中,制衣公司聲稱所發的“紅包”就是加班費,顯然有違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遇到拒付加班費情形時,可以隨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也可申請勞動仲裁。(潘家永)
摘自《安徽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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