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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將施行 這些條款事關你的網購權益
時間: 來源:農民文摘-中國農村網 作者: 字號:【

  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網絡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法》和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密切相關。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看,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都有哪些亮點,又跟消費者的哪些權益相關?

  微信、網絡直播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納入管理

  【問題】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非法傳銷。

  【解讀】 本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利于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于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詳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

  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

  平臺不得刪除評價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費者楊女士投訴稱,其在某平臺購買的護膚化妝品懷疑為假貨,與之前所用同款產品差距較大。之前自己曾因特價購買的面膜質量不佳給予差評,但該評價根本看不到。楊女士認為,消費評價是消費體驗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續顧客購物的重要參考,故投訴該平臺不顧消費者感受刪除差評的行為。

  【解讀】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本法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詳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

  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

  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案例】 2017年以來,町町、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由于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并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

  【解讀】 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于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于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詳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七十八條)

  平臺經營者未盡自身義務,     應依法承擔責任

  【案例1】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臺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李某應聘的“北京科藍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調查中發現,這類虛假崗位的招聘者目標大多是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他們往往社會閱歷淺,對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識破騙局。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臺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臺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可乘之機。

  【案例2】   2018年5月5日深夜,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網約車平臺順風車后失聯,后被發現為司機強奸殺害,因該平臺存在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解讀】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制止義務。與《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相比,一是將平臺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利于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二是對平臺內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提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強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本法還規定,如果平臺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臺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

  搜索結果應附非個人特征選項,制約大數據殺熟

  【案例】  一些消費者反映,在線預訂酒店、預約車輛時遭遇平臺、電商殺熟。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臺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后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解讀】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并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并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詳見《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第七十七條)

  摘自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

責任編輯: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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