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簡稱《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損害生態環境者擔責
本次印發的方案,是在吉林、山東等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工作基礎上制定的。《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環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首先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同時,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市地級政府有權索賠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誰有索賠權利?《方案》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據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解釋,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面。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各地區賠償標準如何劃定?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現不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規定,《方案》規定,各地區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如何進行?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方案》明確“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對于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王 萌 韓維正)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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