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是某眼鏡銷售連鎖企業下屬一家門店的員工。該眼鏡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沖突的業務,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不久前,該門店管理人員無意中發現金某開設了一家微店,在朋友圈中售賣一些品牌眼鏡。經過質問,金某承認了自己開微店的行為,但他辯稱,自己只是在朋友圈中銷售眼鏡,而他的微店客戶大多為外地朋友,并沒有對公司當地門店的眼鏡銷售造成損害。但最終,公司以他的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對此,金某不滿,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賠償金。
金某的理由并沒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員認為,金某開設銷售品牌眼鏡的微店,即使產品主要銷往外地,不影響當地門店經營,但其業務與眼鏡企業的整體業務相沖突,而其也沒有證據證實自己的客戶群體與該眼鏡連鎖企業的整體客戶群體沒有重合。因此,他的行為不僅違反了企業規章制度,也違反了職業道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
(子閩/文 小米/圖)
摘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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