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短短4條司法解釋,讓人“喜大普奔”。新規一出,離婚“被負債”將成為歷史。新規強調三點,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要背;二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要背,如果你不想背,就要證明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債務,夫妻另一方可以不背,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
今后,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的夫妻雙方在借條上簽字,否則以后可能面臨大麻煩。這種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源頭上盡可能杜絕無辜一方“被負債”的現象,又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做不到夫妻“共債共簽”,問題就較為復雜。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須舉證,若另一方不想承擔,就要承擔舉證責任;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要承擔舉證責任。至于“家庭日常生活”標準,最高法也給出了參考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之前的“冤假錯案”,法院將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予以糾正。也就是說,如果你被前夫或前妻“坑”過,法院會幫你討回公道。
可見,新規的目的,一是要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夫妻串通“假離婚、真逃債”現象;二是保護夫妻關系中無辜一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害另一方的情形。總之,借給你錢的朋友不能“坑”,老實巴交的前妻或前夫也不能“坑”。
但愿新規的實施能助推夫妻“共債共簽”原則在社會落地生根,成為共識。
摘自《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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