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依據你來信陳述的事實情況作一個簡答:
依據《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之規定,你與家庭成員所簽訂的房屋分割協議還未生效。其次,在派出所所做的分戶是戶籍上的分戶,不是農戶意義的分戶。農戶意義上的分戶是由集體組織決定認可后再報批的。
房屋屬于不動產。你現在的房屋依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你現在的房屋還沒有登記在你兒子和女兒的名下,所以未發生效力。在集體組織中,你們還是一戶,僅僅是你們內部做了約定而已,因此不具備分割使用的條件,故也談不上宅基地的分割使用。
作為農戶,房產是屬于個人的,宅基地是集體分配給農戶一戶造房的。其次,一戶只有一塊宅基地,只寫戶主的名字,其他人為立基人。如有人因故離開,其權利由剩余人予以承繼使用。其所有權屬于集體組織,不屬于個人。另外,宅基地的取得、喪失是由集體組織決定后報批土地部門核實發證的。如還有不明之處可詢問土地管理部門,獲得更直接的解答。
(張建偉)
摘自《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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