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債務人用“假名”寫下欠條,聲稱自己并非欠條中的“王某”,拒絕還錢。這可把債權人李某憋屈壞了,他不得不來到北京昌平十三陵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原來,去年年底,李某在一次聚會上認識了“王某”,兩人一見如故,成為朋友。不久后,“王某”向李某借款3000元,寫了欠條并摁了手印,承諾3個月后還款。
直到5個月后,“王某”仍沒有動靜,李某感覺不大對勁,于是便催促“王某”還錢。但“王某”卻稱自己姓葉,并非欠條中的債務人,拒絕還款。此話一出,李某傻眼了:人是同一個人,名字不同錢就要不回來了嗎?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jù)李某的陳述,雖然“王某”的名字是假的,但是其摁了手印,使欠條具有了與簽名的同等效力,因此葉某并不能因其名字不是“王某”而否認借款事實的存在。如果葉某仍拒不還款,李某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此,工作站也提醒大家,在簽訂欠條時,一定要核對對方的身份信息,在不能確定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摁手印與簽字雙保險的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摘自《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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