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方某看中了我家一塊面積為6畝的基本農田用于建莊園,而我丈夫因急需資金,與他達成買賣土地的共識。為避免受到追究,雙方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合同》,明確租期7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79萬元。可即使這樣,我丈夫近日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請問:“以租代售”真的也構成犯罪嗎?
【答】你丈夫確已構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以租代售”倒賣土地使用權同樣為法律所禁止。《土地管理法》第63條、第73條分別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28條也指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任何形式的非法買賣土地,都為法律所禁止。你丈夫為了牟利,同時規避制裁,采用“以租代售”的方式,將基本農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方某,用于建房、建假山、建莊園,無疑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你丈夫“以租代售”基本農田五畝的土地使用權達6畝,非法獲利79萬元,決定了他應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廖春梅)
摘自《農村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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