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省紅河州石屏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相鄰梯田糾紛案。何某因改造自家梯田,導致位于上方的梯田大面積塌方,最終“吃”了一場官司。
據了解,范某向余某承包的梯田與何某梯田相鄰,范某梯田位于何某梯田的上方。自2015年起,范某在該梯田中栽種火龍果,經濟收入不錯。然而好景不長,范某原本平靜安穩的生活被挖掘機的轟隆聲震起了波瀾。何某對其位于下方的梯田進行挖掘改造,致使上方梯田與下方梯田的落差增大,不到兩個月時間,范某的田埂便出現了滑坡坍塌,田里種植的火龍果樹也部分倒塌,造成了經濟損失。范某、余某便將何某訴至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實地勘察。經過丈量,查清何某梯田與范某向余某承包的梯田落差3?3.82米,查明了余某田地發生坍塌系被告改造田地行為導致。法官指出被告改造田地致原告余某田地坍塌系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1條之規定,被告應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通過法官耐心細致地講法析理,被告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愿意承擔責任。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何某沿余某地埂腳修長度為75米,高度根據塌方的不同情況為1米至2米不等,寬度不低于70厘米的石埂,用于加固余某的梯田,并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修繕完畢。
法官提示:相鄰防險關系的成立,不以現實的損害條件,只要存在可能構成損害的危險,或者甚至存在危險的可能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即可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通過本案審理,再次提醒相鄰各戶,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時,謹慎行事,兼顧互相之間利益,以免引發糾紛,影響和睦友鄰關系。
(趙永慶)
摘自《山東科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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