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柳某與他人合伙經營某水產店。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10日,柳某等人將豆腐與海鮮隱蔽混裝,頻繁從浙江麗水富嶺上高速公路回景寧,向麗龍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隱瞞車上存有不能享受“綠色通道”政策的產品豆腐的事實,授意跟車駕駛員填寫《運載鮮活農產品車輛免費通行申報單》,成功申報“綠色通道”減免通行共計600余次,偷逃通行費共計4萬余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柳某雇用陳某為某水產店駕駛員,運輸時負責填寫《運載鮮活農產品車輛免費通行申報單》,并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檢查核實過程中隱瞞事實,共同偷逃通行費共計2.6萬余元。
分析:國家交通運輸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物價局聯合出臺的《關于嚴格執行國家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綠色通道”政策針對的是鮮活農產品,裝載的鮮活農產品應占車輛核定載質量或車廂容積的80%以上,且沒有與非鮮活農產品混裝等行為,未到上述裝載標準,或與其他貨物混裝的運輸車輛,不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豆腐屬于深加工產品,不屬于鮮活農產品。被告人柳某、陳某的做法屬于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詐騙的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詐騙,共同騙取4萬余元,數額較大;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仍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詐騙,共同騙取2.6萬余元,數額較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綜合考慮相關情節,判處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現代社會監控無處不在,每筆高速通行費用均有相應的監控、單據、電腦記錄予以證實。“綠色通道”惠及相關主體,也考驗著個人的誠信,社會公眾要引以為戒,保持清醒的頭腦,遵紀守法,勤勞致富,勿以小利失大義。
(張 琳)
摘自《農村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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