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貧攻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乎千家萬戶。廣大農村干部群眾有必要了解一些扶貧法律知識,用法治思維和方式開展工作,維護相關群體合法權益,推動鄉村治理和鄉村振興。
捐贈行為不可隨意反悔
【案例】一公益性社會團體為當地經濟條件相對落后的某山區貧困村組織了一次募捐活動,共募集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余萬元。這些錢物中,包括一家家紡企業承諾捐助的價值2萬元的被褥等過冬用品。誰料想,當募捐組織者準備將上述物資運往幫扶山村時,家紡企業負責人卻表示眼下公司經營困難,不愿如約履行先前的捐助承諾。在此情況下,募捐組織者通過邀請律師普法析理,家紡企業最終兌現了全部承諾。
點評:捐贈是贈予行為的一種。贈予合同是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財產用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捐贈人如果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捐贈人拒不支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本案中,家紡企業拒絕履行捐贈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扶貧款物“碰”不得
【案例】某村被認定為相對貧困村,上級財政和扶貧單位投入資金對該村進行“精準扶貧”。其間,該村支部書記黃某利用職務之便,在扶貧項目實施過程中,采取虛開發票、虛報管理人員誤工費等方式,先后多次套取財政扶貧專項資金2萬余元,用于應由個人支付的車輛油費、餐費等支出。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作為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政府開展扶貧工作中違反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將扶貧專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黃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點評:貪污罪屬于特殊主體犯罪,由兩類人構成: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這是貪污罪主體的主要部分;另一類人員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委托,以承包、租賃、臨時聘用等方式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解釋中也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等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本案中,黃某套用侵吞扶貧資金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資格和構成要件。黃某的教訓警示人們,國家對于專項撥付的扶貧、救災、優撫款物是嚴管嚴控的,對于經手這些款項財物的工作人員來說無疑是“高壓線”,萬不可動歪腦筋。
困難群眾可獲法律援助
【案例】年逾六旬的劉老漢與兒子小劉(患間歇性癲癇病)共同生活,是本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在協商一起鄰地糾紛時,小劉被鄰村村民謝某毆打致傷,雖經公安派出所、村委會出面調解多次,謝某依然拒不賠償。無奈之下,深陷家庭經濟困境的劉老漢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情況后,援助律師當即受理這起案件,最終通過訴訟渠道,幫助小劉獲得治療費、誤工費等賠償金8000余元。
點評:法律援助制度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法律制度,與脫貧攻堅工作關系密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法律援助律師可為困難群眾無償提供以下服務:提供法律咨詢,代為起草相關法律文書;非訴訟法律援助,代理案件當事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等活動;訴訟法律援助,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中代表困難群眾,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的,需持有下列證件或證明材料之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張兆利)
摘自《農村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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