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李克強總理于2020年6月1日在山東省煙臺市考察時表示,地攤經濟、小店經濟是就業崗位的重要來源,是人間的煙火,是中國的生機后,沉睡已久的地攤市場又活躍起來了。“地攤經濟”雖火,但以下這些法律知識不可不了解:
并非哪里都能擺
【案例】李某見一三岔路口人來人往、車水馬龍,覺得此處是占盡商機的黃金地段,在此占道擺攤。
【點評】李某的做法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也就是說,地攤并非哪里都可以擺攤。
并非什么都能賣
【案例】鄧某鑒于有些人是沖著便宜才前往地攤購買商品的心理,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三無”食品來降低成本,以投部分消費者所好。
【點評】鄧某的做法是錯誤的。擺攤時并非什么都能賣,尤其不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法律明令禁止的違禁品,銷售食品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分別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并非可以不設防
【案例】王某見一家工廠有許多夜班工人,遂在門口擺了個燒烤夜宵攤。雖然該廠嚴禁煙火,但王某對攤位卻沒有進行任何防護,甚至因為位置有限其攤位還遮擋了一處消防栓。
【點評】王某的做法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 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這充分說明擺攤對于公共安全并非可以不設防。
并非什么都可以不顧
【案例】江某擺了一個小吃攤,由于生意較好但又人手有限,導致污水橫流、垃圾遍地,居民對此怨氣很大,可江某對此卻置之不理。
【點評】江某的做法是錯誤的。擺攤難免會產生廢氣、廢水、廢料、廢渣等污染物,而為了營造干凈衛生優美的生活環境、為了他人的身體健康并非可以什么都不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分別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顏梅生)
摘自《農村百事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