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條例》從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范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與規劃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二是強化地下水節約與保護。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確地下水稅費的征收原則。三是嚴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規范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的劃定。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五是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此外,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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