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靈壽縣的趙一彬問:2019年3月份,我的朋友陳友亮找到我說,他的養殖場要擴大規模,需要向信用社貸款20萬元,讓我給其做擔保人。由于我和陳友亮是一個村的,從小關系就不錯,而且考慮到他有養殖場,具有償還能力,我就替他當了擔保人。
2020年3月份貸款到期后,陳友亮無力償還,信用社要求我歸還20萬元的貸款及利息。這時我才聽說,陳友亮貸款20萬元根本不是用于擴大養殖規模,而是其以前向信用社貸款20萬元,因到期無力償還,以前的擔保人拒絕再給其承擔保證責任。陳友亮才找的信用社的人,雙方商定陳友亮提供新的擔保人,向信用社重新貸款,以新貸歸還舊貸。
如果當時陳友亮或者信用社說明實情,我是絕對不會做擔保人的,信用社經常找我催要20萬元的貸款,我該怎么辦?
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楊永建律師:根據趙一彬提供的與陳友亮的談話錄音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陳友諒2019年3月份貸款20萬確實不是用于擴大養殖場規模,而是以新貸歸還舊貸。信用社和陳友亮存在串通一氣騙取擔保人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信用社和陳友亮以虛假的事實騙取趙一彬承擔保證責任,違反了誠信、誠實的法律基本原則,為我國法律所不容忍。就是僅這一條,擔保合同就應該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因此,趙一彬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結局:2020年5月份,信用社向人民法院起訴陳友亮和趙一彬,要求他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律師及時向法院舉證證明陳友亮貸款系以新貸歸還舊債的欺詐行為,法院最后判決20萬元的貸款及利息由陳友諒歸還,趙一彬不承擔保證責任。
摘自《河北科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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