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吳某在沒有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聯系王某投放制種玉米。王某仍明知吳某沒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聯系楊某等14戶農戶,落實制種面積290余畝,吳某使用虛假企業名稱和姓名,與農戶簽訂了“經濟作物種子生產預約合同”,約定收獲時按照每千克3元的價格收購玉米鮮穗,拉貨付款。合同簽訂后,吳某、王某將玉米親本種子提供給農戶。2018年10月,吳某從農戶處收購玉米鮮穗共計112018千克,后進行晾曬脫籽。
甘肅省酒泉市金塔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王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生產、銷售玉米種子,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吳某、王某2名被告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并分別處罰金20000元、5000元。
法官提醒:農民朋友在簽訂種植回收合同時,一定要弄清楚相關企業的資質,切忌與來歷不明且無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人員和企業訂立合同。
摘自酒泉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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