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3月1日,我國第一部流域法律——《長江保護法》正式實施。
從法律內容來看,《長江保護法》比較明確地體現了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保護紅線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這“三線一單”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四個禁止”:
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
禁止重污染的企業和項目向長江的上中游轉移;
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干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禁止在長江干線的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
同時,對于已經建成的與生態環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電項目,將要求地方政府實行分類整改和逐步退出。
為破解長江“無魚”之困,《長江保護法》多數條款直接或間接涉及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同時要求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標準體系,制定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加強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保護,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加大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
《長江保護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態流量保障制度。目前,長江流域已編制完成了20條重點河湖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陳東明表示,生態流量管控方面,明確主要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目標,確定重要斷面保障措施,建立監測體系,實現長江流域主要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全覆蓋;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加強水工程調度監管,落實生態流量調度要求;建立長江流域生態流量監管平臺;開展保障魚類產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態用水保障研究,深化生態調度試驗,加強重要河段生態調度效果評估,建立健全生態流量標準體系。
綜合新華社、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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