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條例修訂體現了“最嚴格的監管”要求,明確規定生豬屠宰廠(場)對其生產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突出全過程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生豬屠宰環節各項管理制度,施行以后能更有效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馬有祥介紹,“最嚴格的監管”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體現:
一是生豬進廠查驗制度。嚴防未經檢疫等問題的生豬進入屠宰廠,要求生豬屠宰廠依法查驗生豬檢疫證明等信息,如實記錄生豬的來源、數量、供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生豬來源可追溯。
二是屠宰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要求生豬屠宰廠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屠宰操作規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確保屠宰過程可控。
三是生豬產品的出廠記錄制度。要求生豬屠宰廠如實記錄出廠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生豬產品去向可查。
四是問題生豬產品的召回制度。對發現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質量安全問題的,明確要求生豬屠宰廠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確保問題產品不流入市場。
五是風險監測制度。由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生豬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檢查,推行分級管理制度,提升監管水平。
修訂后的《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提高生豬屠宰違法成本。
(高 敬 于文靜)
來源:新華社、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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