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動物疫病凈化?
答:動物疫病凈化是指有計劃地在特定區域或場所對特定動物疫病,通過免疫、監測、檢疫、隔離、消毒、淘汰、撲殺、無害化處理等一系列技術和管理措施,消滅和清除病原,最終達到并維持在該范圍內動物個體不發病和無感染狀態的過程。
這個特定區域或場所是人為確定的一個固定范圍,可以是一個養殖場、一個自然區域、一個行政區,也可以是一個國家。從狹義上來說,動物疫病凈化是指在一個養殖場,通過檢測、監測發現患病動物或感染動物,通過淘汰這些動物根除某種動物疫病的過程,主要是針對種用動物或規模化養殖場進行疫病凈化。從廣義上來說,動物疫病凈化則是通過監測、檢驗檢疫、隔離、淘汰、培育健康動物、強化生物安全等綜合措施,在特定區域消滅某種動物疫病的過程。
二、為什么要開展動物疫病凈化工作?
答:實施動物疫病凈化消滅,是動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路徑,也是動物疫病防控的最終目標。 我國是畜牧業大國,動物疫病病種多、病原復雜、流行范圍廣、防控難度大,特別是非洲豬瘟傳入我國后,傳統的防控手段和措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開展動物疫病凈化,是強化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推進動物防疫工作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是減少環境病原和死淘畜禽量,降低資源消耗和獸藥使用量,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畜禽生產性能和產品質量,促進產業提質增效和農牧民增產增收,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重要抓手。2021年5月1日修訂施行的《動物防疫法》,明確將“凈化消滅”納入動物防疫的方針和要求。
三、動物疫病凈化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條規定:“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第七條規定:“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條規定:“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四十四條規定:“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202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提出“推進動物疫病凈化,以種畜禽場為重點,優先凈化垂直傳播性動物疫病,建設一批凈化示范場。”2021年10月,農業農村部下發了《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明確了疫病凈化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對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法律法規及管理文件為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四、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規定,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1)明確凈化范圍。以種畜禽場為重點,扎實開展豬偽狂犬病、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門氏菌病等垂直傳播性疫病凈化,從源頭提高畜禽健康安全水平。 以種畜場、奶畜場和規模養殖場為對象,穩步推進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凈化,實現人病獸防、源頭防控。以種畜禽場和規模養殖場為切入點,探索進行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凈化。
(2)集成凈化技術。開展動物疫病凈化關鍵技術集成和應用,推廣免疫、監測、檢疫、隔離、消毒、淘汰、撲殺、無害化處理等凈化綜合技術措施。完善重點疫病凈化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適用于不同場區、不同病種和不同階段的凈化技術方案。 推進重點疫病凈化關鍵技術攻關,強化新型疫苗和診斷技術研發,建立完善檢測方法和診斷試劑篩選評價規范。
(3)完善凈化模式。結合地域特征、養殖情況、疫病特點及流行狀況,優先選擇有自然或人工屏障優勢以及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和養殖場戶開展凈化,通過凈化一種或多種疫病提升區域動物疫病綜合防控水平。 探索構建點、線、面相結合的動物疫病凈化組織形式,推廣垂直凈化和水平凈化、免疫凈化和非免疫凈化、單病種凈化和多病種協同凈化等多種凈化模式,培育一批先進典型凈化場,打造一批動物疫病凈化品牌。
(4)做好凈化指導。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導和培訓。支持各類獸醫技術服務單位、動物疫病診斷檢測機構、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等延伸服務內容,提供動物疫病凈化相關的免疫、監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社會化服務。 通過多種媒體載體渠道,大力宣傳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進展和成效,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氛圍。
(5)開展凈化評估。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有關評估標準規范和評估程序,開展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公布和動態調整國家級凈化場名單。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并公布名單,組織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申報。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動物疫病凈化效果進行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制度,鞏固擴大凈化成果。
五、國家層面出臺了哪些動物疫病凈化規范和標準?
答:根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動物疫病凈化示范區評估標準(試行)(2019版)》等有關文件規定,我國現有7個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和4個動物疫病凈化示范區評估標準。
7個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包括:種豬場主要疫病凈化標準、種雞場主要疫病凈化標準、種牛場主要疫病凈化標準、奶牛場主要疫病凈化標準、種羊場主要疫病凈化標準、種公豬站主要疫病凈化標準和種公牛站主要疫病凈化標準。
4個動物疫病凈化示范區評估標準包括:生豬主要疫病凈化示范區評估標準、雞主要疫病凈化示范區評估標準、奶牛主要疫病凈化示范區評估標準和羊主要疫病凈化示范區評估標準。
六、規模化養殖場如何開展疫病凈化?
答:規模化養殖場可依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等凈化技術指導文件,在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相關機構的指導和幫助下,針對本場不同動物疫病本底調查情況,并考慮自身條件和本場實際,“一場一冊”制定相應凈化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疫和生產管理等制度,優化生產結構和建筑設計布局構建可靠的生物安全防護體系;采取嚴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加強人流、物流管控,實行“全進全出”生產模式,降低疫病水平傳播風險;強化對引入種用動物和本場留種動物的監測,降低疫病垂直傳播風險;持續開展病原學監測和感染抗體監測,通過淘汰帶毒動物、分群飼養等方法建立健康動物群,以野毒陰性的生產核心群為軸心,逐步擴大陰性群,最終實現全場凈化。
七、開展規模化養殖場動物疫病凈化為什么要實行“一場一冊”?
答:由于各規模化養殖場因地理位置、地域氣候、環境特點、養殖動物種類、養殖模式、管理措施、地域流行動物疫病等情況的不同而千差萬別,如果僅靠一個或某種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方案解決所有同類養殖場的動物疫病凈化問題是不現實的,也是難以實現的,因此對于有意開展和正在開展動物疫病凈化的規模化養殖場,可按照動物疫病凈化基本原則和思路,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具體指導,實行“一場一冊”。同時養殖場作為一個獨立的生產單元,在疫病凈化各環節中是凈化技術應用的最密集區,針對不同的養殖場開展有針對性的凈化技術指導并且通過示范作用可將經實踐檢驗可推廣的凈化技術輻射給更多的養殖企業。“一場一冊”是指根據規模化養殖場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南和針對某種動物種類和種群已形成的凈化工作原則、思路、技術路線,規模化養殖場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具體指導下,結合本場的地理位置、養殖、生產管理、防疫特點、經營狀況和條件等實際情況制定更為具體、個性化凈化方案,依照針對本場實際的凈化方案和策略,積極穩妥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這樣對于開展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某個規模化養殖場來說,更加具體,有的放矢,對凈化工作的開展更具可操作性和實際意義。
八、開展動物疫病凈化的規模場檢測到特定動物疫病陽性動物應如何處理?
答:開展動物疫病凈化的規模場在維持性監測中發現飼養動物感染抗體陽性或病原陽性的,應立即撲殺或淘汰陽性個體,增加同舍動物免疫強度,加強同舍動物監測。同時評估生物安全措施有效性,跟蹤其他欄舍動物感染風險。如群體中陽性動物比例較高,可選擇將陽性動物隔離,與陰性動物分開飼養,或進入專用隔離欄舍,加強人流、物流管控,避免與陰性群交叉,加大免疫強度,對陽性種畜/種禽盡早淘汰,逐步縮小陽性群。有條件的養殖場可一次性淘汰所有陽性種畜/種禽。
當發現群體出現需凈化的動物疫病的疑似病例時,應立即開展病原學檢測,淘汰確診病例,加強同欄和同舍動物免疫及監測工作,做好消毒及生物安全措施,防止舍間擴散。建立陰性健康群,逐步縮小野毒感染的群體。
發現重大動物疫病的臨床疑似病例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做好消毒及生物安全控制。
九、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的評估流程是什么?
答:根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規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的基本流程為:
(1)申請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的養殖場,需通過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并按《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申報書》要求,逐級向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要求統一組織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評估。
(2)通過農業農村部書面材料審查的單位,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組織實施現場評估工作。
(3)現場評估實行專家組長負責制。評估專家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從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由3~5人組成,專家組組長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指定。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根據工作需要派觀察員參加。
(4)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包括現場評審和實驗室檢測兩部分,評估專家組負責現場評審、現場采樣監督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的確認。
(5)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指定實驗室開展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養殖場所在地的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協助完成各項工作。
(6)評估專家組應根據《動物疫病凈化評估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逐項進行現場評審、監督采樣,如實記錄檢查結果和存在的問題,并依據現場評審和檢測結果,提出評估意見。
(7)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工作結束后,專家組向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上報評估結果,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對上報結果進行復核并向農業農村部上報最終評估結果。
十、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如何進行日常管理?
答:自農業農村部公布之日起,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的有效期:種畜禽場、奶畜場為5年,規模養殖場(不含種畜禽場、奶畜場)為3年。動物疫病凈化場應按照統一制式懸掛牌匾。
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應在有效期到期前六個月以上提出復評估申請,復評估按初次評估規定的評估程序執行。
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實行動態監測制度。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受農業農村部委托對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進行抽樣檢測,發現凈化病種不符合凈化標準的,將結果報告農業農村部,建議取消其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資格。
各地要落實《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規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對轄區內動物疫病凈化場開展日常管理和抽樣檢測,對不符合要求并在規定時間內仍整改不到位的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將結果報告農業農村部,建議取消其動物疫病凈化場資格。
被取消資格的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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