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旅游搭子”,即搭伴去旅游的人,旅游費用平攤。當下“旅游搭子”盛行,參與者大多是年輕人、學生,很多人認可“旅游搭子”的好處,也有不少人認為吃了虧。很多人尋找“旅游搭子”的初衷是為了“讓旅游更加安全”但有時甚至比獨自旅游更加危險。
旅途中一旦發生意外,應該如何劃分責任?“旅游搭子”有義務提醒同伴可能面臨的危險嗎?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李媛認為,兩人結伴旅游時,他們之間不再是陌生關系,而是存在一種特殊信賴關系。當一方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若同行人有條件和能力提供救助的,則應當履行救助義務;如果意識到伙伴有面臨危險的可能性時,應當及時進行提醒和勸告;當危險已經發生,應在合理的范圍內承擔救助義務,如向專業人員求助等。如果同行人員中有未成年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應盡到更高的注意與保護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提醒:“發生危險后,‘旅游搭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根據其過錯程度來判定。如果‘旅游搭子’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旅游搭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危險系由‘旅游搭子’造成的,則其需要承擔責任。”
(丁 一 文麗娟 陳立兒)
摘自《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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