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包括總則、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共50條。
總則包括制定目的及其適用范圍,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糧食和儲備局垂直管理機構的職責等。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包括實行糧食收購和儲存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等內容。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包括糧食收購入庫、倉儲、銷售出庫和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管理等規定。糧食質量安全檢驗包括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等方面規定。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包括糧食經營者、縣級以上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不同主體對糧食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處置的規定。監督管理包括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式、內容、有權采取的措施等。法律責任包括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糧食經營者違反質量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附則包括解釋權、實施日期等。
摘自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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